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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准 社会治理的终极追求,不在于案结事了的裁判效率,而在于人心和顺、纷争不生的良序状态。孔子在《论语·颜渊》中直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句话道尽中华法系的治理智慧:公正断案固然重要,更高境界是通过教化与调和,从根源上消弭诉讼、实现社会和谐。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必须以道德建设为根本、以民间调解为抓手,推动矛盾前端化解、源头预防,让司法审判回归定分止争、维护底线的本位,走出一条德法兼治、以和为贵的中国特色治理之路。这一治理路径,既植根于中华文脉的深厚底蕴,也契合于马克思主义人民立场与治理观的本质要求,更是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彰显中国精神的必然选择。 一、道德建设:减少纷争的治本之策,筑牢无讼理想的根基 纷争起于利益失衡,更源于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礼义不彰。当公序良俗深入人心、契约精神成为自觉、礼让包容蔚然成风,邻里口角、家庭矛盾、商事摩擦便会大幅减少。加强道德建设,就是抓前端、治未病,以价值观引领塑造行为自觉,以文明素养涵养社会心态,让人们懂得换位思考、信守承诺、以理服人,从内心不愿争、不必讼。这正是孔子“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现代诠释——以道德教化固本培元,以伦理规范润心化人,才能实现“讼不待听而自无”的治理效果。 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来看,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加强道德建设,本质上是通过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让生产关系更适应生产力发展,让社会秩序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在当代中国,公民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度融合,与中华优秀传统美德一脉相承。孔子所倡导的“仁、义、礼、智、信”,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诚信、文明”等理念高度契合,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的全面发展”,而道德建设正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当个体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能够自觉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就能在处理利益关系时坚守底线、兼顾他人,从根本上减少矛盾产生的根源。 当前,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部分领域出现诚信缺失、功利主义倾向,一些矛盾纠纷因道德底线失守而频发。加强道德建设,首先要深化中华优秀传统道德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深入挖掘“以和为贵”“礼让为先”“邻里互助”等传统美德的时代价值,将其融入公民日常行为规范,让人们在潜移默化中认同并践行道德准则。其次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将其融入法治建设、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全过程,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实践养成,让诚信为本、友善待人、公正处事成为社会共识。同时,要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风连着民风、民风影响社风。孔子强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是基础,齐家是关键,以良好的家风涵养个人品德、家庭美德,才能以点带面、以家促社,筑牢社会道德建设的微观基础。 此外,道德建设需要与法治建设协同发力。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强调“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加强道德建设,不是要弱化法治的强制力,而是要以法治保障道德的实施,以道德滋养法治的精神。通过立法确认道德准则,将基本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让道德建设有制度支撑;通过执法司法践行道德要求,在执法司法过程中融入道德导向,让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感受到道德的温度。唯有如此,才能让道德成为人们的自觉追求,让法律成为道德的坚强保障,从根本上减少纷争的滋生,为“无讼”理想奠定坚实的道德根基。 二、民间调解:连接道德与法治的桥梁,实现无讼理想的现实路径 民间调解是连接道德与法治的桥梁,是实现无讼理想的现实路径。相较于法庭审判的对抗性、程序性,民间调解植根乡土、贴近群众,以情理法相融、柔性化处理为特点,契合中国人“以和为贵”的文化心理。从古代乡约、族老调处、申明亭息讼,到新时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基层自治调解,民间调解始终以低成本、高效率、暖人心的优势,化解大量民生小事、邻里琐事、家庭难事。它不追求输赢裁定,而致力于修复关系、化解心结、达成共识,让矛盾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一线平息,既减轻群众讼累,也节约司法资源,真正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民间调解的生命力,在于其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土壤。孔子主张“和为贵”,《论语·学而》中提出“礼之用,和为贵”,强调和谐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目标。民间调解正是“和为贵”理念的具体实践,它不僵化地套用法律条文,而是注重情理交融、以理服人、以情动人,通过调解员的耐心劝导,让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包容,最终达成和解。这种调解方式,既尊重当事人意愿,又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符合中国老百姓“厌讼”“重和”的心理诉求。 从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的角度来看,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治理的主体。民间调解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让群众成为矛盾化解的主体。古代的民间调解,依靠乡贤、族老、里正等基层力量,他们熟悉当地情况、了解群众诉求,能够精准把握矛盾的症结所在;新时代的民间调解,构建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基层自治调解协同发展的多元调解体系,吸纳律师、法官、专家学者、志愿者等力量参与,汇聚各方智慧,形成治理合力。这一体系,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也传承了中华传统文化中“民治民享”的治理智慧,是人民当家作主在社会治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民间调解的优势,还在于其能够有效衔接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不仅会依据法律规定,更会融入道德准则、公序良俗,让当事人在化解矛盾的同时,接受道德教育、增强法治意识。例如,在处理邻里宅基地纠纷时,调解员不仅会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更会引用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理念,劝导当事人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在处理家庭赡养纠纷时,不仅会依据法律中关于赡养义务的规定,更会强调“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让子女认识到赡养老人不仅是法律责任,更是道德义务。通过这种方式,民间调解将道德建设的成果转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将法治精神融入矛盾化解的全过程,实现了“调事”与“调心”相结合、“解纷”与“育人”相统一。 同时,民间调解的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机制、规范运行。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选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知识懂、道德品质好、群众威信高的人员担任调解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调解员的法律素养、调解技巧和道德水平;要健全调解制度体系,明确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效力,规范调解文书制作,确保民间调解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要强化调解保障,落实调解工作经费,完善调解激励机制,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不断完善民间调解体系,让这一传统治理方式在新时代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成为实现无讼理想的重要支撑。 三、司法审判:守住公平正义底线,构建多元协同治理体系 司法审判应守住底线、优化供给,与道德教化、民间调解形成互补。强调减少不必要诉讼、强化前端调解,并非弱化司法权威,而是让审判回归保障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调解不成、矛盾激化、涉及公共利益与重大权利的案件,法院必须公正高效裁判,以司法刚性维护法律尊严、守住社会底线。孔子“听讼,吾犹人也”,既承认司法裁判的专业性与必要性,也指明审判的价值导向:明断是非只是手段,促进和谐、引导向善才是目的。司法机关应坚持能动司法,推动诉调对接、繁简分流,支持调解组织发挥作用,以司法确认赋予调解效力,构建“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多元解纷体系。 马克思主义司法观强调,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公平正义价值导向。司法审判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构建“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多元解纷体系中,司法审判处于最后一道防线,其作用不可替代。对于民间调解无法化解的重大矛盾、涉及重大利益冲突的案件、破坏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司法机关必须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高效地作出裁判,以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秩序。 同时,司法审判要主动对接民间调解,形成治理合力。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建立法院与调解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司法确认等制度,为民间调解提供司法支持。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法院审查确认后,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确保调解成果得到有效保障;对于调解难度较大的案件,法院可以提前介入,指导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提升调解成功率。要推进繁简分流,将简单的民事纠纷、小额纠纷引导至调解渠道,将复杂的、重大的案件交由审判机关依法审理,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让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用于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升司法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司法审判还要彰显道德导向,传递法治温度。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不仅要依法裁判,还要注重释法说理,将法律规定与道德准则、公序良俗相结合,向当事人阐明裁判的法律依据和道德基础,让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服气。例如,在处理侵权纠纷案件时,法官不仅会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还会引用“公平正义”“互谅互让”等道德理念,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在审理涉及传统文化传承的案件时,注重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内涵,彰显文化自信。同时,要加强司法公开,通过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法治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传递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引导公众尊重法律、遵守道德,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此外,司法机关要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立足审判职能,深入分析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动完善社会治理制度;针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道德建设、基层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开展专项调研,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助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能动司法,让司法审判从“被动裁判”向“主动服务”转变,从“解决个案”向“治理社会”延伸,实现司法审判与道德建设、民间调解的协同发力,共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四、协同发力:构建无讼善治的中国治理新模式 迈向“无讼”善治,需要德治、自治、法治协同发力。一要深化公民道德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日常生活,将中华优秀传统美德与马克思主义道德观相结合,完善诚信体系、家风家教、公序良俗建设,筑牢纷争预防的思想根基。二要健全基层调解网络,建强人民调解员队伍,整合乡贤、律师、网格员等力量,让调解触达基层末梢、覆盖各类纠纷,使民间调解成为化解矛盾的主渠道。三要完善诉源治理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让司法资源集中于重大疑难案件。四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让“无讼”“和合”理念深入人心,使礼让为先、协商解决成为社会共识与行为习惯,同时结合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这一协同发力的模式,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无讼”“和合”理念,为无讼善治提供了文化底蕴;马克思主义的群众史观、法治观、治理观,为无讼善治提供了理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探索,为无讼善治提供了现实路径。三者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共同构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社会治理模式。 在实践中,要不断完善德治、自治、法治协同发力的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司法机关协同、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治理合力;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渠道,广泛宣传道德建设、民间调解、司法审判的重要意义,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和道德规范,提高公众的参与度和认同感;要强化考核评价,将无讼善治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理论研究,深入研究无讼善治的理论内涵、实践路径,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理论。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两千多年前的治理理想,在当代中国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加强道德建设以正本清源,发展民间调解以化纷止争,优化司法审判以守正护航,三者协同发力、一体推进,必将实现社会更和谐、民心更和顺、治理更高效,走出一条契合中国国情、彰显文化自信的善治之路,为人类社会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作者系: 联合国特邀观察员 陕西省第九、第十届政协委员 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博士 思想道德教育教授 陕西省老教授协会副会长 陕西国际书画艺术交流协会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