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审批标准

点击量:896   时间:2018-03-01 05:01:55
一、受理范围
 
1.具备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条件的个人。
2.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提出申请:
1)已认定身份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生活困难的。
 
二、设立依据
1.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2008年省政府令第126号)第十一条;
2. 《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省政府令第160号) 第二十一条。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县级或以上民政部门 ,江门市分为2级,分别为市级、县级。
1.权责划分(市)
市级权限: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审批,并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2.权责划分(县)
县级权限:市民政局受理后,调查取证,组织核实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市民政局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见附件8)交予申请人,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见附件7)报送江门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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