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粤民助〔2010〕1号)和《关于开展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和优抚医疗费“一站式”结算服务的通知》(粤民助[2013]27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问题,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救助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是指本市户籍城乡特困居民享受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和补助后,医疗费开支仍然有困难的,政府给予适当救助。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城镇居民(职工)医保”)相衔接的原则。
(五)实行政府资助、亲朋资助、社会帮扶以及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在市民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当地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总工会等部门和有关组织应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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