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党建读物出版社)2007年7月26日《惠州日报》报道,广东省惠东一位叫熊孙铭的老板带着儿子、外甥在海滩上散步时,发现两名女子在海水中挣扎呼救,熊孙铭立即跳入水中将两名溺水女子救起。然而,因水下暗流湍急,熊孙铭被海水卷走,而两名被救的女子至今不见其人,有渔民为打捞遗体讨价还价,当地干部无人看望英雄家属。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并优先提供法律援助。这一规定扩大了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中只对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此举可看作是向见义勇为者“开绿灯”。 看到这两则新闻后,我的心情无法平静,想起了上月发生在西安街头的戴俊见义勇为事件。我当时就非常同情戴俊,作为一个资产上千万的企业主,他也知道自己的身价,但是在那一危险的时刻,他能奋不顾身冲上前去勇救女青年,真是感天动地之义举!我们也曾看过许多舍生取义的行为,但大多无关财富,像戴俊这样既舍生命又舍财富的见义勇为者的确罕见,因此我对他是由衷的钦佩!戴俊见义勇为付出的代价可以说是巨大的,而更重要的则是此事给我们的政府提出了一个严肃深刻的社会课题,那就是应对全民特别是青少年大力加强道德和法治教育的问题!竭力呼唤以教育制暴,而不是以暴制暴!我觉得在法规上向见义勇为者“开绿灯”还不够,让见义勇为成为高风险的道德选择也不对。只有重视事前的道德规范,在法治和道德间寻求和谐,才是见义勇为的有效保障! 因此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同时,千万要防止以法代德的倾向,务必把社会道德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我建议:第一,进行道德立法。这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对政府和公务人员的道德立法。二是对普通公民的道德立法。第二,普及道德教育。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教育来传承的。政府既然倡导人们见义勇为,就理应成为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屏障和坚强后盾,应该结合传统道德规范,像普法教育那样,制订出规划,在全民特别是青少年之间开展一场道德普及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尤其对那些学校之外的青少年,更要加强对他们道德和法治教育的力度,这样对我们今天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必定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力。把道德建设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上积极作为,既是紧迫之举,更是我们对见义勇为英雄壮举的最好回报和纪念!
(2007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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