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准
儒商仲裁院于二零一一年七月由全球百家儒商张万准创立。 儒商仲裁制度是由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仲裁制度结合的产物,符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我国,作为解决纠纷有效手段的仲裁,充分体现了儒家的“中庸”思想:“居中裁定,不偏不倚,不过不激”。仲裁的诸多优点也都是由“仲”而产生。 “仲”乃仲裁之核心,仲裁之德即中正,仲裁之情即中和:仲裁之言即中听,仲裁之能即中用,仲裁之效即中意,仲裁之运行即中枢。 儒家思想强调为国以礼,并认为“礼”的作用有三,即定分,正名和和谐。当社会生活中产生争议与纠纷之后,争议当事人“以己为是、而以人为非”、坚持自己的是非标准,由于无法由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主持争议解决并最终做出裁断,因此需要有公正的第三方主持程序,并且按照双方均接受的是非标准进行裁断,最终当事人服从这种裁断而平息纷争,这种纠纷解决方式就是仲裁制度。可见,仲裁制度本质上是维护社会“定分”和“正名”的工具,因此发展仲裁制度符合儒家思想的要求。 儒家的“和”思想在仲裁制度中体现得最为显著。中国人历来“以和为贵”“天时、地利、人和”等理念,这些传统思想和习惯为儒家思想在仲裁法律制度的贯彻,运营、适用奠定了良好、坚实地基础,为解决仲裁纷争双方的矛盾到了化解的作用。仲裁比法院诉讼更加尊重当事人对私权的处置,更能友好地解决纠纷,其形式灵活,气氛宽松,简便易行,费用低廉,不对外公开,搭建了一个追求和谐的矛盾解决体系。为日后继续进行商业交往创造条件,实现了儒家的“和谐”理念。 儒家思想强调为政以德,提倡对人“忠恕”。现代仲裁制度作为一种与法院诉讼比肩而立的争议解决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儒家“仁德”和“忠恕”的思想,营造了一种和谐宽松的氛围促使当事人双方解决彼此的纷争。有力地创造了解决矛盾纠纷的和谐氛围,深刻地体现了传统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强调为政在人的人治思想。现代仲裁制度的根本特征就是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性,强调当事人是解决彼此纠纷的主宰者。现代仲裁制度中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以及突出仲裁员在仲裁纠纷中斡旋、调停的重要作用的表现,符合我国儒家思想中重视人在法律运行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主张。 我国传统儒家思想与现代仲裁制度存在着内在联系,通过大力宣传我国传统儒家思想中的营养成分,建立中国特色的仲裁制度文化,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儒商仲裁制度的发展。儒商仲裁院作为渭南仲裁委员会的一个特派机构,有信心、有能力按照渭南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张万准:政协陕西省委九、十届委员 西安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研究会会长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客座教授 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客座教授 二〇一一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