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6日晚10时许,江苏籍千万富商戴俊路遇三歹徒夜抢一女青年时,挺身而出见义勇为,结果血洒西安街头,陕西和江苏两地市民深为感动和悲愤。警方悬赏10万元缉拿凶手。经过110多名公安干警八天的连续奋战,三名嫌犯陈庆华、孙振、武金峰全部归案!其中,陈庆华年仅16岁,武金峰17岁,孙振18岁。 最初看到这则新闻,我的心情就无法平静。我非常同情戴俊,他在我心目中“为富且仁”的形象可谓越来越高大。作为一个资产上千万的企业主,他明知自己的身价,但在那紧急时刻,他义无反顾地勇救女青年,舍生取死的义举感天动地!对他我是由衷地钦佩! 同情和钦佩戴俊义举之余,我感觉“戴俊现象”后面的代价是极其沉重的。 一是经济代价。比照事故伤亡的赔偿,戴俊逝世,需赔40万元以上。自发到殡仪馆送别戴俊的有四五千人,一天一个人按半个工,一个工按200元算,就又40万了。戴俊由出事到火化几天时间,上万人追思悼念折合50万元。警方缉拿凶手悬赏10万元,西安警方奖励费8万元,110多名公安干警八天的奋战成本基本就在50万元左右。这些还不包括其他的花费,已经近200万元了,很是惊人的! 二是政治代价。这一恶性案件对西安的政治影响不可低估。江苏是经济发达省份,许多商人在陕投资,此事会不会影响他们在陕继续兴业的信心,那些准备来西安投资办厂的外地客商会不会因此而打退堂鼓?西安的招商引资工作会不会因此受到影响,这些都是值得考虑的。其他地方的人们知晓西安发生这样的案件,肯定对西安的治安状况产生恐慌心理。 毫不夸张地说,戴俊被刺遇害,给西安造成的有形、无形的政治和经济影响是非常惨重的! 较之于被戴俊的英雄事迹所感动,我也悲怜这三个青少年!表面上看,这是他们的违法行为,探究本质,有着深刻的家庭、学校和社会原因。陈庆华9岁时父母离异,母亲改嫁,父亲后来一直在西安打工,他吃住在姑姑家。失去父母管束的陈庆华,上到初中就学不进去了,干脆弃学。后来流落到西安。因年龄太小,文化水平太低,又不懂技术,找不到活干,就在外面瞎混,干起了抢劫的勾当。武金峰9岁时父亲去世,剩下母亲和哥哥,哥哥16岁时病死。他跟陈庆华称兄道弟。孙振初二辍学后,奔波于甘肃、北京等地,案发前四五天刚回到老家。他在华县县城一个网吧打游戏时,碰见了同村的陈庆华、武金峰两人。陈庆华叫他一起来到西安, 他就稀里糊涂地参与了作案,案发后一再称自己“交友不慎”。从这三个年龄分别为16、17、18岁孩子的成长历程来分析,他们在家庭中缺少关爱,学习阅历短浅,道德和法律知识严重缺失,使他们本应单纯的精神世界扭曲了,常常出现一些可怕的念头。当记者采访时,有村民表示,三个娃在当地名声都不好,属“积习难改,终酿祸患”,可见正是典型的无知最终使他们走上了犯罪的歧路。 公安干警尽职尽责,很快破了案,给死者家属和社会各界有了完满交代。新闻媒体连续报道,表彰千万富翁的舍生忘死义举,震撼人心!戴俊用自己的行为证明了正义与金钱无关,在物欲横流的现实生活中,他的精神贡献是巨大的,对扭转长期以来社会上“为富不仁”的成见意义甚大。他的所作所为,让人们充分相信,即使存在一些“黑矿主”“黑工头” 的当今,也有戴俊这样的优秀企业家。我们也可以从戴俊事件中争论财富伦理观,探讨社会伦理观,建言社会治安,评判个人道德。但我觉得还不够,此事更给政府提出了一个严肃而紧迫的社会课题,那就是应采取扎实而有效的举措,对青少年加强道德和法治教育,竭力呼唤教育制暴,而不是以暴制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的轨道,公民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立法、执法、守法的水平日渐提高。按理,我们的社会秩序应该愈来愈好,社会风气应该愈来愈正。但事实上,各类治安问题、刑事犯罪率高居不下,各种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愈来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包括此次戴俊遇害事件在内,这些现象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是道德问题,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滞后所带来的恶果。 我在一篇文章里,对道德在社会治理方面的优势做过一论述。我认为,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调控手段。道德属于软调控、自我调控、舆论调控,从本质上是内在控制,是通过教育、劝服、舆论来实施的。而法律则是一种硬控制、外在控制,是通过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来实施的。但是,道德与法律相比,还有一些明显特征: 第一,具有永恒性。道德是与人类同时出现的,并伴随人类始终。法律是国家出现之后才有的,是国家统一意志的体现,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使社会秩序的稳定更具有了强力保障。但随着国家的消亡,法律也就自然消亡。而道德则不同,只要人类存在,道德就消亡不了。 第二,具有根本性。法律作为一种国家强制力量,是从外部加给人的他律行为,而道德则是发自人的感情意志和信念的内在自觉行为。孔夫子在《论语》中有一段非常精辟的话,说明道德在规范人的行为上更带有根本性。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就是说用罚只是使人不敢去干坏事,但并不能使人觉得干坏事可耻,而道德却能使人不愿意去干坏事,因为他能让人觉得干坏事可耻。讲道德,有羞耻之心,是人和其他动物的一个根本区别。如果不能使人知道什么是光荣,什么是可耻,那么人们将会按照自己的意志随心所欲地去干任何事情,即使干了坏事,受到法律的惩罚,但为了满足自己的贪欲,只要能想法规避刑罚,仍然会继续干坏事。“不敢、不愿干坏事”,一个是对侵害他人利益的消极制裁,一个是鼓励人们积极向上,这就是法律和道德在规范社会和个体行为上的差异。春秋末年,晋景公年间,晋国发生灾荒,国内盗贼蜂起,社会很不安定。景公下令治盗,元帅荀林父物色了一位捕盗能手,名叫卻雍。卻雍每天都能捕获盗贼数十人,但奇怪的是盗贼不见减少,反而越捕越多。大夫羊舌职对荀林父说:“元帅用卻雍捉盗贼,盗贼没有捕尽,而卻雍的死期却不远了。”荀林父问什么原因,羊舌职说:“光靠一个捕盗能手,是不能肃清成群盗贼的,盗贼一旦合力,卻雍就非死不可了。”果然过了三天,卻雍就被杀了,荀林父也忧愤而死。于是晋景公问羊舌职肃清盗贼的办法。羊舌职说:“用石头压青草,草不会被压死,而会从缝隙里钻出来。用暴力铲除暴力,就像用石头打击石头,两块石头都被击碎。治盗要抓关键,关键就是教化人心,使人们知道行窃是可耻的,那么盗贼之患就会自行消灭。”景公听了羊舌职的话,任用了一个叫士会的贤人,用教化疏导的办法,结果使晋国得到了大治。这个故事尽管有夸大道德教化的成分,但它却生动地说明了道德在社会管理中独特的根本性作用。 第三,具有超前性。法律对人行为的控制是事后控制。一方面,立法总是在社会上出现了某一方面的问题,用别的办法不易解决才进行立法的。而立法之后,人们又会千方百计规避法律而从别的方面去谋求不正当利益,这样法律自然就会越来越多越繁;另一方面,就法律本身而言,只有人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条文之后,才能得以制裁和惩罚,这往往会使社会或者个人付出惨痛的代价。就拿戴俊遇刺这件事来说,破案后三名嫌犯陈庆华、孙振、武金峰肯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它已经给社会和他人财产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给家人带来了无限的悲哀和痛苦。值得回味的是,在民警办案时,陈庆华的父亲一直声称“儿子是个坏蛋”。众所周知,人生下来根本不是坏蛋,“人之初,性本善”,与生俱来都是向善向好的,如果父母加强对孩子的管束和教育,以使其接近天性,他就不会走向邪恶之路。如果我们人人重视道德建设,社会道德风尚良好,人人有足够的自律精神和道德观念,各种违法犯罪的事不能说绝对不会发生,但情况肯定比现在要好得多。这就是道德在调控人们行为上的超前性,它对人们的行为动机发生作用,起到的是防微杜渐的作用。 第四,具有广泛性。一个国家不管制定多少部法律,它的调控范围总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包括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道德却深入到了生活的各个细节。由戴俊被刺事件所引发的道德缺失和有关道德的讨论可以说是极其广泛的,三名嫌犯在接受法律制裁之外,还受到社会舆论的一致谴责就是明证。一般说来,法律很少介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只要你不犯法,法律就不会找到你头上。但道德却每时每刻都跟随着你。一个人从早上起床到晚上就寝,道德一直在支配着他的行为。曾子说:“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就是道德在起作用。 戴俊事件中,三名作恶的青少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在这里之所以突出道德在社会治理上的优势,是说我们在建设法制社会的同时,千万要防止以“法治”代替“德治”,甚至法制削弱“德治”的倾向,务必把社会道德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拿破仑·希尔曾经做过一个这样的试验,他问一群学生:“你们有多少人觉得我们可以在30年内废除所有的监狱?”学生们觉得很不可思议,这可能吗?他们怀疑自己听错了,一阵沉默后,拿破仑·希尔又重复了一遍:“你们有多少人觉得我们可以在30年内废除所有的监狱?”确认拿破仑·希尔不是在开玩笑以后,马上有人站起来大声反驳:“这怎么可以,要是把那些杀人犯、抢劫犯以及强奸犯全部释放,你想想会是什么可怕的后果啊?这个社会别想得到安宁了。无论如何,监狱是必需的。”其他人也开始七嘴八舌地讨论:“我们正常的生活会受到威胁”,“有些人天生坏是改不好的”,“监狱可能还不够用呢”,“天天都有犯罪案件发生”,还有人说有了监狱,警察和狱卒才有工作做,否则他们都要失业了。拿破仑·希尔不为所动,他接着说:“你们说了各种不能废除的理由。现在我们来试着相信可以废除监狱,假设可以废除,我们该怎么做。”大家勉强地把它当成试验,开始静静地思索,过了一会儿,才有人犹豫地说:“成立更多的青年活动中心应该可以减少犯罪事件。”不久,这群在10分钟以前坚持反对意见的人,开始热心地参与了,纷纷提出了自己认为可行的措施。先消除贫穷,低收入阶层的犯罪率最高”。“采取预防犯罪的措施,辨认、疏导有犯罪倾向的人”。“借手术方法来惩治某些罪犯”......最后,总共提出了78种构想。这个试验证明:“当你认为某件事不可能做得到时,你的大脑就会为你找出种种做不到的理由。但是,当你真正相信某件事确实可以做到,你的大脑就会帮你找出能做到的各种方法。”(见《智慧背囊》第一辑)在日常生活中,人民追求的是政治清明,是公平正义,与人为善,安居乐业,有序和谐的幸福社会。执行法律无疑需要坚持公正公平的道德原则,而遵纪守法更是对一个人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所以,我建议:第一,进行道德立法。这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对政府和公务人员的道德立法。二是对普通公民的道德立法。比如对“孝道”的立法,对“见义勇为”的立法等。只有这样,戴俊的壮举才会得以弘扬。第二,普及道德教育。道德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教育来传承的。孔子办学,主要是进行道德知识教育。道德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启迪人们的良知。古人云:“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求,哀哉!人有鸡犬放,则知求之;有放心而不知求。学问之道无他求,求其放心而已矣。” 李约瑟说:“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 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和谐稳定自古乃中华民族孜孜以求的目标,反映在司法领域则以“和谐无讼”为理想状态。诚如孔子在《论语·颜渊》中所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情者,不得尽其辞,大畏民志,此谓知本。”意为:“审判公案,我的能力与别人一样,我力求做到的恐怕还是使别人不再发生诉讼吧!让隐瞒实情的人不敢花言巧语,并且在内心里十分恐惧,这就叫做认识根本的道理!”古代“法官”从呼唤道德层面致力于息讼,体现了中华民族传承千年历史文化的精髓,蕴涵的理念与现代司法理念颇为契合,已被证明有助于平息争端,解决纠纷,和谐社会。所以我觉得公安机关应该以戴俊事件为契机,像普法教育那样,制定出规划,在全省群众特别是青少年中开展一场道德普及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尤其对那些学校之外的青少年,更要加强道德和法治教育的力度,对全省辍学及有不规范行为的青少年进行摸底,借用高校的食堂、教室免费培训,主要讲法律及道德相结合的有关知识。使他们明确认识,不再做违法乱纪之事。这对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定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力。把道德建设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既是紧迫之举,也是戴俊事件给我们提出的深层次诉求,更是我们对英雄义举的最好回报和纪念。
( 2007年7月7日) |